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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古某某,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庆勇负担。审判长  李玉法审判员  马绍瑞审判员  李改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