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方利伟、徐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方利伟,徐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委托代理人:周英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利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军。上诉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利伟、徐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由上诉人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