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8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被告人冯某向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自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持该卡透支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0,228.4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0年4月,被告人冯某向招商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自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持该卡透支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3,808.12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6月25日,冯某在本市花园港路XXX号上海当代艺术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冯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冯某现已退赔了浦发银行的人民币52,724.14元,招商银行人民币24,914.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单、银行催款信函、催收电话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的工作记录,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招商银行缴款回执以及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持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所欠银行的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文逸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