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朱宝鸣与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诚达房屋拆迁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鸣,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诚达房屋拆迁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917号原告朱宝鸣。委托代理人范嘉荔。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河建设),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60号奥式商务花园A座217。法定代表人韩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诚达房屋拆迁中心(以下简称诚达拆迁),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二经路嘉华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袁志勇,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佶,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宝鸣诉被告天津市海河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诚达房屋拆迁中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存在较大争议,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立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