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健康申请执行红河州国泰矿业有限公司、金平金水河镇信义铜选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康,红河州国泰矿业有限公司,金平金水河镇信义铜选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43号申请人王健康,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被执行人红河州国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水河镇***号。法定代表人刘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平金水河镇信义铜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水河镇***号。法定代表人刘如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王健康申请执行红河州国泰矿业有限公司、金平金水河镇信义铜选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红河州国泰矿业有限公司、金平金水河镇信义铜选厂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王健康签订书面合同的两倍工资、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397681.5元。红河州国泰矿业有限公司、金平金水河镇信义铜选厂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红中民三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红河州国泰矿业有限公司、金平金水河镇信义铜选厂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给付义务,申请人王健康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红河州国泰矿业有限公司、金平金水河镇信义铜选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金融、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在金融部门未发现存款情况。2015年3月18日向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红河州国泰矿业有限公司、金平金水河镇信义铜选厂有限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和股东变更手续。2015年4月1日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红河州国泰矿业有限公司、金平金水河镇信义铜选厂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通过调查,两个公司的矿山已经没有开采,处于停业状态。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红河州国泰矿业有限公司、金平金水河镇信义铜选厂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金执字第000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罗开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