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福县河西煤矿与张合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福县河西煤矿,张合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福县河西煤矿,住所地安福县山庄乡新背村。法定代表人彭金凤,该矿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合根。上诉人安福县河西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张合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福县河西煤矿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福县河西煤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福县河西煤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上诉人安福县河西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箭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