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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福县河西煤矿与张合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福县河西煤矿,张合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福县河西煤矿,住所地安福县山庄乡新背村。法定代表人彭金凤,该矿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合根。上诉人安福县河西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张合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福县河西煤矿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福县河西煤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福县河西煤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上诉人安福县河西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箭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