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于付杰与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2062号原告于付杰,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XXX。负责人赵伟。被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分)XXX。法定代表人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付杰诉被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付杰撤回对被告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付杰承担。审判员 李艳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怡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