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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曹玉玲与梁异、陈若迎、陈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玲,梁异,陈若迎,陈彩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582号原告:曹玉玲,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梁异,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若迎,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彩侠,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玲与被告梁异、陈若迎、陈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曹玉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玉玲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玉玲负担。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