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筱筱与吴建平、邵圣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筱筱,吴建平,邵圣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朱筱筱。被执行人:吴建平。被执行人:邵圣妹。申请执行人朱筱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0044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建平、邵圣妹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祥利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朱筱筱,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8组团21幢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608161629。被执行人:吴建平,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十八家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502071232。被执行人:邵圣妹,女,1968年6月5日出生,住鹿城区五马街道黄府巷9号208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806054028。申请执行人朱筱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0044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建平、邵圣妹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桢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陈祥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