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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官诉被告张某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王某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存贞。被告:张某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官诉被告张某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官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官撤回对被告张某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官负担。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