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书强与刘忠翠、周地、胡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强,刘忠翠,周地,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强,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刘忠翠,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周地,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胡敏,女,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书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忠翠、周地、胡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忠翠、周地、胡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忠翠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李书强1500元,被执行人胡敏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李书强35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忠翠、周地、胡敏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书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