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季荣珍与孙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荣珍,孙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季荣珍。被告孙海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荣珍与被告孙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及其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澄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