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794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于菲,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洁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