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亚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城中南城中街41号。法定代表人王献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源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洪波,该公司总经理,男,汉族,1960年8月31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被告陈亚伟,男,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这是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美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