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郑必莲与上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张世能、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必莲,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张世能,罗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必莲,女,生于1965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黄开金,男,生于1964年1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340号,组织机构代码:05823348-0。法定代表人郑伟,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云彩,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波,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37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66933-5。法定代表人张世能,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学雯,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能,男,生于1967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郭学雯,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霞,女,生于1975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郭学雯,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必莲因与被上诉人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张世能、罗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必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开金,被上诉人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彩、陈波,被上诉人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张世能、罗霞的委托代理人郭学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泸县公安局以被上诉人张世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决定对被上诉人张世能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693元,由被上诉人泸州纳溪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郑必莲预交,依法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石正秀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