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唐波、尹莉与泸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波,尹莉,泸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唐波,男,生于1987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尹莉,女,生于1988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9号6栋,组织机构代码:73486235-5。法定代表人毕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艳,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波、尹莉诉被告泸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波、尹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波、尹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波、尹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唐波、尹莉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利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