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开海、张启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149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于开海。被执行人张启明。被执行人王海凤。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开海、张启明、王海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