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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东城傅昌盛模具加工厂与赵华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3691号原告:永康市东城傅昌盛模具加工厂。经营者:傅昌盛。被告:赵华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东城傅昌盛模具加工厂与被告赵华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东城傅昌盛模具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东城傅昌盛模具加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高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