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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思平与黄河、杜钰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思平,黄河,杜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周思平,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黄河,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杜钰,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河、杜钰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东街支行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远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