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海川申请王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川,王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徐海川。被执行人王文波。本院在执行徐海川申请王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5)涿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涿执字第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