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清晨与被告刘如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759号原告朱某,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朱出口村,居民。被告刘某,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朱出口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景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