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代欣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欣祖,张金华,杨启月,董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51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代欣祖,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金华,男,195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杨启月,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董泽刚,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代欣祖、张金华、杨启月、董泽刚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