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新杰与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栾行初字第17号原告刘新杰。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政府,住栾城区柳林屯村。法定代表人王立伟,该乡乡长。原告刘新杰诉被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柳林屯乡政府(以下简称柳林屯乡政府)不履行选举管理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杰诉称,2015年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政府工作人员北五里铺村党支部,不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擅自撤换了村民代表,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代表的任期于村委会的任期相同,即村委会的任期为选出新一届村委员会止。村民代表的任期应当到选出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止,故乡政府村党支部撤换村民代表的行为违法。造成换届选举村委会第一步违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但在该届村民委员会换届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时,村支部越权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并且该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程序违法),并且村党支部直接决定由该代表会议推选换届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及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决定,排除村民会议,而采用代表会议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只能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代表会议才能有代表会议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由于村民代表会议没有独立职权,只能谈论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只能由村民会议来决定采用何种会议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故村党支部直接决定不采用村民会议推选选举成员违法,属越权干预村民自治的行为。原告多次向乡政府反映乡政府不作出处理违法。县政府不依法主动履行监督处理执职责违法。村党支部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但其召集主体违法,而且没有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召开代表会议七日前,告知代表会议讨论推选选举委员会结果无效,不能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对此乡政府没有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监督并作出处理,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支书及支部原二人人选举委员会成员实际为十人,并且后增加的一名委员是乡政府工作人员和村支部共同决定的,乡政府工作人员指定选举委员会成员,该次选举委员成员共计十人,越过法定人数,并且为双数,严重违法。原告认为乡政府工作人员制定村支部书记副书记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直接主持选举工作时严重违法行为,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应当在政治思想等方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而不是直接行使属于村民自治的职权,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经推选直接由村支书任选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当选出七名选举委员会成员后,依法应从该七名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而不是由乡政府工作人员指定村支书,村支部委员任选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也不能由其他方式未经推选直接决定村支书和村支部委员二人为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主持选举工作。综上所述,由于乡政府工作人员及党支部违法撤换村民代表,超权决定,不经村民会议讨论授权,擅自采用撤换后的村民代表会议推选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政府工作人员越权决定村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属非法指定选举委员会成员,并且增加选举委员会成员未经法定程序,该届选举委员会成员超过法定人数,未经推选村支书直接主持选举违法。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乡政府对换届选举工作有指导和监督处理有关选举村委会工作中的违法事项的职责,另依据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乡政府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有调查处理之责。据此,乡政府对北五里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理职责违法,请求法院1、请求判决确认柳林屯乡政府工作人员指定北五里铺村支部书记担任该村选举委员主任的行为违法。2、判决确认柳林屯乡政府工作人员指定北五里铺村支部委员担任该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副主任的行为违法。3、判决乡政府未依法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对乡政府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指定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监督处理违法。4、判决北五里铺2015年6月6日投票选举村委会的选举结果无效。被告辩称,一、北五里铺村换届选举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依法有效,选举委员会依法成立。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并未指定任何人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的名额系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推选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法律并未规定具体采用何种推选方式,本次选举中主任和副主任的产生经过了村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的举手表决并一致同意,有会议记录为证,合法有效。其它7名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推选亦经村民代表会议依法推选产生。上述推选结果由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且经过了参加会议成员的过半数同意。二、北五里铺村换届选举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推选依法有效,村民委员会依法成立。在依法成立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北五里铺村依法展开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主持本村年满18周岁且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了选民登记工作,将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依法进行了公布,无人提出异议和申诉;且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了候选人深入到户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取得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的投票且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合法有效。本次选举实行了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三、柳林屯乡政府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亦并未干预选举。北五里铺村本次选举,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及成立组织工作程序合法有效、村民委员会的推选及成立组织工作程序合法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乡政府并未收到任何涉及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举报。乡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选举工作给予了指导、支持和帮助,依法保障了村民的自治权利。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各项诉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新杰系石家庄市栾城区北五里铺村村民,因其认为被告在北五里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有“起诉书中所诉”违法之处,故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一)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二)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三)违反本办法,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四)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刘新杰作为北五里铺村的村民,对选举中出现的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享有“举报”的权利,但本人并无权利直接就选举事项请求或要求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在选举中如何依法履行自己的相关职责与原告刘新杰不发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刘新杰在本案中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荣海人民陪审员 李彦召人民陪审员 李春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