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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刘某某,女,1936年2月21日生,汉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平山县人。被告王某乙,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