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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钱建国与范传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国,范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2429号申请执行人:钱建国,男,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被执行人:范传荣,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系农民。申请执行人钱建国与被执行人范传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钱建国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230000元延期经付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635元,本案执行费34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庚春永审判员 唐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