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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一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一终字第00107号抗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12年6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于2014年12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于2015年1月16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29日经正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正阳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正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部分犯罪事实认定错误,对张某某量刑属重罪轻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赵 飞代理审判员  郭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