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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福明与秦皇岛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璟玥,吴福明,秦皇岛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478号被告吴福明,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吴璟玥,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秦皇岛市中医医院,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立春,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明、吴璟玥与被告秦皇岛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明、吴璟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明、吴璟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肇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