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程华与被告佟兴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华,佟兴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346号原告程华,女被告佟兴日,女原告程华与被告佟兴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华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程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程华负担。审判长 张中国审判员 李英志审判员 杜明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世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