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洪新与许士河、许士林、许士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新,许士河,许士林,许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许士河,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许士林,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许士祥,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李洪新申请执行许士河、许士林、许士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