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澜公司与长江高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科技工业园一帆路。法定代表人张雯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湖大道258号。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澜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均已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与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处理完毕。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08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蔡家河村房地产(含地上附着物)及机械设备(见清单)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148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抵偿债务。被执行人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处于歇业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