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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爱琴诉王吓强、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琴,王吓强,王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王爱琴,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王吓强,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王爱平,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王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琴与被告王吓强、王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琴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琴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王爱琴负担。审判员 郑 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