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穆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穆某甲,李某,陈某乙,桂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定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曾因赌博于2007年3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韩泽峰,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穆某甲,个体。曾因殴打他人、赌博分别于2007年7月24日和2012年10月1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罚款50元和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处。被告人陈某乙,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处。被告人桂某甲,个体经营豪鑫棋牌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8月17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穆某甲、李某、陈某乙、桂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穆某甲、李某、陈某乙、桂某甲及辩护人韩泽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下旬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穆某甲在本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219号豪鑫棋牌室308包厢内,以赌“硬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每日聚赌二场,并按5%的比例从庄家赢利额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提供赌具,并伙同被告人穆某甲负责抽头。同时,被告人陈某甲、穆某甲又雇佣被告人李某、陈某乙、桂某甲分别负责联系赌客、站岗放哨、提供赌场。至5月13日被查获,该赌场共非法抽头获利22000余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陈某乙、桂某甲各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穆某甲、李某、陈某乙、桂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武某、应某甲、张某甲、邵某、周某甲、金某甲、陈某丙、应某乙、岳某、王某甲、穆某乙、林某、王某乙、张某乙、金某乙、桂某乙、刘某、董某、沈某、陈某丁、夏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郑某、周某乙、蒋某、乐某、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穆某甲、李某、陈某乙、桂某甲共同开设赌场,五被告人的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穆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陈某乙、桂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止。)二、被告人穆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止。)三、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桂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扣押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崇华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安汉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