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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缪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缪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112号原告李文华,男,1980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海涛,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华诉被告缪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