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缪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缪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112号原告李文华,男,1980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海涛,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华诉被告缪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