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左民强与刘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民强,刘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980号原告左民强。被告刘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民强诉被告刘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民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民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民强负担。审判员 胡乃江二〇一五��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