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绪民与王春香、孙贵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王绪民,农民。被执行人王春香,农民。被执行人孙贵胜,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绪民与被执行人王春香、孙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春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绪民借款本金合计48800元及利息(分别以本金8800元,按照月利率1.5%,从2011年9月30日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万元,按照月利率1.5%,从2012年5月24日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孙贵胜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王春香、孙贵胜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春香的车辆、土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孙贵胜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C×××××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但该车辆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孙贵胜名下的编号为邳集用(2015)21877号土地也已被另案查封。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300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