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137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0)怀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1170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