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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裴福林与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福林,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963号申请执行人裴福林,无业。被执行人刘强,工人。本院在执行裴福林与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年绥未初字第00348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强现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裴福林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被执行人刘强现无其他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9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福君执行员  高金辉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