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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灏蓝保温器皿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宏幸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453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灏蓝保温器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宏幸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蚌埠市宏幸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蚌埠市宏幸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沃平幸,身份证号X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