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晓晓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晓晓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19号罪犯黄晓晓,女,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穗中法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黄晓晓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粤高法少刑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黄晓晓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晓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26.5分,罚金1000元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晓晓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晓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