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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恩琰与向旭离婚纠纷民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琰,向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932号原告张恩琰。被告向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琰诉被告向旭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恩琰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恩琰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恩琰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