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恩琰与向旭离婚纠纷民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琰,向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932号原告张恩琰。被告向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琰诉被告向旭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恩琰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恩琰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恩琰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