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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胡继英与重庆恒大房屋综合开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英,重庆恒大房屋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581号原告胡继英,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恒大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湾一村2号。法定代表人郑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英与被告重庆恒大房屋综合开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继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继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继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