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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14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其中7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1月19日起计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11月20日起计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高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2015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400元。由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652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