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秀茹与范汉登、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茹,范汉登,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刘秀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谢振宇,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卓和。被告:范汉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明杰。原告刘秀茹与被告范汉登、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振宇,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福权、胡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确认被告范汉登于2014年12月2日至3日期间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范汉登从2015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置创公司作为担保人自愿以安置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石路龙头工业区厂房内自有的全部财产设备为被告范汉登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提供动产抵押担保;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期限内如被告发生经营状况恶化或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原告可以提前单方结束借款期限并提起诉讼。同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按照借款约定前往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上述借款的动产抵押担保物的登记备案手续。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范汉登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利息。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范汉登已经拖欠原告利息138000元未付,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支付利息长达4个月之久,拖欠利息达到138000元,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范汉登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元给原告;2.被告范汉登按照拖欠借款本金的2%向原告支付月息,直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暂从2015年5月1日起计至2015年8月1日止的利息为138000元);3.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动产抵押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置创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石路龙头工业区厂房内的全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以登记备案的《动产设备抵押清单》为准);4.被告置创公司对被告范汉登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共同辩称,对原告起诉的金额和事实没有异议,由法院依法判决。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范汉登的身份证、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均为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范汉登确认于2014年12月2日和2014年12月3日期间向原告借款共计230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范汉登从2015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安置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石路龙头工业区厂房内自有的全部财产设备为被告范汉登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提供动产抵押担保,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期限内如被告发生经营状况恶化或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时,原告可以提前单方面结束借款期限并提起诉讼。3.《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原件4份、《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向被告范汉登转账支付2070000元及现金支付230000元。4.《担保责任确认书(签发联)》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范汉登借款2300000元的担保责任,确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利息。5.《动产抵押合同》原件1份、《动产设备抵押清单》原件1份2页、《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以自有的财产设备为被告范汉登借款2300000元本息的偿还提供动产抵押担保,原告已于2015年4月27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就其所有财产设备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6.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清算整顿公告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自2015年4月28日起宣布进入清算整顿应急状态。两被告未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均予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状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刘秀茹与被告范汉登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范汉登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亦无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因两被告在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至今未支付任何一期利息,原告有权依照约定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范汉登立即偿还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借款利率(月利率2%)计付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置创公司在本案《借款合同》中以担保人身份签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置创公司依法应对本案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置创公司还以其自有财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主张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均为被告置创公司,故原告既可主张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汉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秀茹借款本金23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范汉登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刘秀茹有权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存放于其公司内的抵押物(详见附件《动产设备抵押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批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承担,并应于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同期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东旭附件:动产设备抵押清单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质量存放地0011+1起吊机宽8米,载0.5吨自装11良好生产车间002型材贴膜机嘉发牌南海市九江粤海电热设备厂1良好包装车间003热收缩膜包装机肇科广东省南海区肇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良好包装车间004型材贴膜机广东省南海市平洲金达机械厂1良好包装车间005型材包装机苏粤苏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良好包装车间00610吨液压打包机泰晟机械厂1良好包装车间0072吨型葫芦吊自装4良好喷砂车间008喷砂机1良好坯料车间009移动万向摇臂钻床z32k桂林第二机床厂1良好电工房010液压锯床苏粤苏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良好公司电工房0111600k变压器1良好公司供电室012无源电力滤波器ny833南海樱花电气有限公司5良好低压室013配电屏pgl富格配电制造有限公司5良好低压室014制冷机组2良好生产车间015电泳回收机ro8040-1台湾飞拓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飞拓机械设配厂1良好生产车间016纯水机rodiro8040-9台湾飞拓国际实业有限飞拓机械设配厂1良好生产车间017地轨输送车自装6良好生产车间018铝离子回收机台湾飞拓国际实业有限飞拓机械设配厂1良好生产车间019着色散热机1良好生产车间020着色回收机1良好生产车间021烘干炉2良好生产线022氧化槽配套设备12000a/24v南海区通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5良好生产线023着色电源机佛山鑫南电器设备厂4良好生产线024电泳电源机广东东方电源设备厂1良好生产线025滤波补偿装置10良好生产线026冷水设备1良好生产线027污水处理器1良好车间内028yzq-300b型自然能汽化器佛山市杰超化工有限公司1良好车间内029地磅限载5吨1良好车间内030空气冷却机3良好车间内注:上述抵押物均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石路龙头工业区的佛山市南海区置创铝业有限公司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