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正义,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玉芬,董事长。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依法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鞍山中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8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桂其胜审判员 王益志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