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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樊秀真为与被告李起等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1945年6月19日出生,住商水县邓城镇白蛇村8组。身份证号码412723194506191625。被告李某,男,汉族,60岁,住址同上。被告张某,女,汉族,6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为与被告李某、张某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中喜审 判 员 :杨立军人民陪审员 :魏大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上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