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与冉从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冉从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61号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住所地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东街。组织机构代码证57624631-0.法定代表人孟红文,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0909855****.委托代理人靳冬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冉从军,男,汉族,系温泉县哈日布呼镇中学商住楼2号楼西单元302室业主,联系电话1590909****。本院受理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诉被告冉从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泉县红日供热中心承担。审判员  余茹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其其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