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黄震诉陈桂木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震,陈桂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黄震,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桂木,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6000元及利息14636.28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即2015年9月22日止);2、支付案件受理费11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本案执行费13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桂木所有的价值113076.28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