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盛金华、陆文妹与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金华,陆文妹,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753号原告盛金华,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陆文妹,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宁。委托代理人任博峰,男。委托代理人匡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盛金华、陆文妹诉被告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盛金华、陆文妹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金登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