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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4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占顺与王建芬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顺,王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4528号申请执行人刘占顺,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芬,女,1971年10月11出生。刘占顺与王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1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王建芬于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刘占顺款项一万元;二、王建芬于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前给付刘占顺款项一万五千元;三、王建芬于二○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刘占顺款项一万七千元;四、若王建芬未按上述三项约定的任何一期履行,则视为全部款项均已到期,刘占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建芬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建芬银行存款不足、名下无车辆。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建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丰执字第45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增信审判员  刘铁山审判员  王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