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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文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董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8041号原告陈文霞,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周游,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激,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原告陈文霞诉被告董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马威沈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